时间 : 2019-08-13服务:综合资讯
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9〕4号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号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完善审批流程,细化审批内容,提高审批透明度。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对象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主管财政局进行举报,主管财政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资格,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主管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主管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管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主管财政局实施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
主管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废止。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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