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的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更是对企业减税降费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小编这就为大家梳理下政策要点和申报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
待抵扣进项税额,可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
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一次性抵扣。
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
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一次性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企业如果发生购建不动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要忘记填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这个栏次统计使用,包含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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