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大陆公司,现向香港一家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软件服务,我司通过计算机远程到香港企业服务器,或者通过邮件电话沟通完成服务内容交付香港企业使用 ,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内。谢谢!
符合:服务的接受方是香港企业,付款方也是香港企业,服务的完全消费也是香港企业 。
存疑点:服务地点,没有直接去到香港境外操作,而是通过连接香港服务器进行服务,或者通过邮件形式,将服务内容发送到香港企业。
答:承接上条问题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二款第三条,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免征增值税。第七款第一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我补充一下:大陆企业在提供软件服务的同事,借助境内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境外软件服务,这种应税行为与境内的货物有关,所以不符合在境外消费的条件。
—转载于微信公众号”财税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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