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20-09-27服务:综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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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stions & Answers
问题一
问题二
问题三
问题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此项业务可分解为两步,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第二步,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增加股本。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其中,满足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步,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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