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21-03-03服务:综合资讯
导读
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无需再提交清税证明——全省工商、税务部门实现清税信息共享互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9月13日省工商局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清税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共享数据核验企业清税信息,简化办事程序,压减办事材料!
企业注销从需要清税证明到取消清税证明,已经走过三年。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147号文)。
《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税证明政策落实的三年内,各地基层部门之间协调出现过诸多问题,部门间协作艰难推进,一些地方至今仍未完全理顺。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及各级登记机关创新实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广泛推广了简易注销程序,让很多企业尝到了改革的甜头。
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没有止步,改革者还在探索和实践更加便民,更加高效的服务措施。
黑龙江省工商局发文规定,自2018年10月8日起,凡是在我省登记且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由登记机关通过税务主管机关共享的信息核验企业清税情况,企业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黑龙江省工商局、税务局积极主动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非简易注销登记时,率先实现全面取消清税证明,让企业在注销时,再少跑一趟路,再少提交一分材料,再少花一点时间。充分说明了地方登记机关在积极践行党中央的改革精神,扎扎实实地落实国务院各项改革政策。
为企业群众谋真福利,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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